商家出售的食品因存有问题而被行政处罚,那么客户所购买该食品能退吗?
答案是要看具体情况,不能因为被行政处罚就表明产品质量一定存在问题。法院认为,在法律上“退货”,即是买卖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分为当事人协商解除和法律规定的解除。在一方不同意解除的情况下,则只能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解除条件,即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王先生要求退货即解除合同,原因是商超因此商品受到行政处罚,但经查系外包装上的说明书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有一定瑕疵,而非产品质量不合格或存在问题,因此这显然并不影响食用及其食用效果,因而不符合退货即解除合同的条件。据此,法院遂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